自2009年7月信托公司停止开户证券账户之后,投资基金发售阳光信托的地下通道就仍然畅通,投资基金基金意欲取道信托公司身披“合法外衣”的心愿由此落空。直到目前,该地下通道仍并未打开。但从新近实行的《证券注册承销管理办法》(改动后)来看,容许合伙制企业开户证券账户,或许又为投资基金基金合法化关上了另外“一扇窗”。改动后的《证券注册承销管理办法》早已在2009年12月21日实施。
该办法第十九条减少了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之为投资者还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在此之前,合伙企业以及其他一些的组织形式的企业未确认开户依据,而新的办法减少了合伙企业及其他的组织形式的企业作为开户证券账户的主体。
这被业内视作新的办法的仅次于变化。不过,新的办法在被市场理解时,多数都将其理解为“为创投企业解散加设地下通道”。
只不过,意义远不止于此。众所周知,多年以来我国投资基金基金仍然游荡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其主要原因还是投资基金基金界鱼龙混杂,这不但让其自身无法寻找精确定位,也让法律制订主体很难界定其的组织不存在的统一模式。而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合伙公司模式就是投资基金基金理想的不存在的组织模式。一些专业人士指出,合伙制企业是美国投资基金基金等中介机构需要十分繁盛的秘笈。
资料表明,早于在上世纪50年代,巴菲特就正式成立了大批合伙公司,他本人负责管理合伙企业,公司其他成员则是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予决策。其投资管理模式与国内大部分投资基金基金相近,但其的组织模式不受法律维护和监管。2007年6月,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生效之后,投资基金基金业内也曾辩论过投资基金基金能否通过该法合法化。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会计学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类似专业机构,可以使用受限合伙的方式正式成立企业。虽然此法未指明投资基金基金可以正式成立合伙制企业,但也为其腾出了空间。一些法律专家指出,类似专业机构还包括投资基金基金。
只不过,当时的主要矛盾并不在于投资基金基金否需要正式成立合伙制企业,而在于合伙制企业能无法成立证券账户。随着第二个问题的解决问题,合伙制企业展开证券投资的障碍已基本铲除。
若工商部门容许投资基金基金正式成立合伙制企业,那就意味著投资基金基金的合法化道路基本通畅。当然,投资基金基金通过合伙企业形式构建合法化,还面对着新的制度性对立。改动后的《合伙企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扣除和其他扣除,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交纳所得税。
”但由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投资扣除并不需要交纳资本利得税。那么,以合伙企业形式不存在的投资基金基金在税收问题上该适应环境哪项规定?合伙企业投资证券市场时,怎样确保合伙人财产不被侵吞,如何管理合伙企业中资产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从繁盛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税资本利得税、规范投资者不道德等,是资本市场发展道路上必不可少的一环。在改动了《证券注册承销管理办法》之后,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也陆续实施。
为了让合伙制企业更佳地参予到资本市场中来,涉及监管措施否不会相继托上辩论日程,让我们拭目以待。(贺辉红)(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专供投资者参照,不代表本网观点,不包含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者,风险请求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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