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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关系-澳门新葡萄新京5303游戏特色

:2025-01-31 11:47 times
本文摘要: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养育和遗产承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养育和遗产承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源自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必要后果。财产类别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下列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退休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涉及法律 新婚姻法 夫妻财产关系遵循新婚姻法: 根据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说明的涉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出售的不动产,产权注册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作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不应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由双方父母出资出售的不动产,产权注册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计,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旧有的婚姻财产关系,不应依照新婚姻法的涉及规定不予继续执行。(1)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实施婚后夫妻财产共计制(除夫妻另有誓约的),夫妻双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处理共计财产。

(2)夫妻双方皆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遵守抚养义务时,必须抚养的一方有拒绝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双方有互相承继遗产的权利。法律还禁令以任何借口侵犯未婚的财产继承权。

《继承法》第30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丧生后另一方结婚的,有权处分所承继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预。其法律精神在于特别注意确保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以确保男女平等原则的逐步构建。《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联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联合所有。

誓约应该采行书面形式。没誓约、誓约未知的,限于本法第17条、第l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誓约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理解该誓约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对其联合所有的财产拥有公平的处理权。根据《土地总承包法》第30条的规定,再婚或者丧偶后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出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未获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拥有对原承包地的总承包权。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与誓约夫妻财产制结合的模式,并做到了详尽的规定。

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誓约或誓约违宪时,必要限于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具体了夫妻联合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则具体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还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退休金等费用; (3)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说明(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死伤保险金、残疾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金赞等也归属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除了还包括大力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开销的债务。

夫妻联合开销债务,由夫妻联合所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誓约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告诉该誓约的,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隔开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联合生活、举行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区分标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下列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

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是婚后扣除联合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依法归夫妻联合所有的财产。它具备的特征: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需是具备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违宪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需为夫妻关系延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扣除的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日,歼灭于夫妻关系中止之时。

所以,除双方另有誓约或法律另有规定归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扣除皆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一案例:张某与杨某成婚已11年,11年来,张某任劳任怨,将家务事全部揽到自己身上,只想帮扶丈夫的小说创作事业,故杨某在小说创作方面小有成就曾先后出版发行过三部长篇小说。不料,时至今日,杨某却以性格不合为由控告与张某再婚。对于再婚,张某也表示同意。

但杨某又有一篇长篇小说已付梓,且正在与出版部门接洽出版发行事宜。张某指出其中某种程度汇聚着她的心血,其著作权张某也应当共享。张某能否共享丈夫的著作权?笔者指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所依法拥有的专有权,还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方面的权利和获得稿酬等财产方面的权利。

人身方面的权利不能由作者专有,妻子无法共享。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联合所有。妻子几乎可以共享丈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但是,由于该小说此刻仍未出版发行,稿酬收益尚能不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再婚时一方仍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必要照料。”据此,张某某种程度无权共享其财产权益,但在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张某有权拒绝法院给与必要照料。

夫妻对联合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联合共计,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公平地拥有、占据、用于、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收益或收益较少等为借口阻碍甚至褫夺他方对共同财产拥有的权利。

这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如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

对分享财产的处分双方应该互相协商,意见统一后再行展开,予以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有一案例:张男与李女1995年成婚,1997年生子一女孩起名张静(化名)。

1999年男方在个体经营中了解了赵女后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2000年张男为赵女花30万元购一房产,房产证筹办在赵女名下,2001年张男与赵女生一女起名张丽(化名)。2003年张男患病自杀身亡,留给遗书回应将个人财产30万元赠予赵女。李女清查其与张男的共同财产为150万,在清查中找到了张男为赵女花30万卖的房产,李女于是控告赵女拒绝其交还房产。

而赵女和张丽控告李女和张静拒绝拆分张男的遗产。笔者指出:首先,夫妻在处置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是公平的,其权利的行使不应使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每个人在共计关系延续期间私自处分共计财产是违宪的。所以,张男与李女在婚姻延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男私自为赵女购房系由违宪民事行为。这样,两人的共同财产的180万元。

但张男的丧生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解体分化,也就是说,这180万元财产中有一半即90万元是张男的,张男有权利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意思回应现实且不伤害任何人的利益,所以遗嘱追赠赵女30万元合法有效地。另外,张丽作为非婚生女应与婚生女一样不受法律维护,所以李女、张静和张丽系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拥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并依法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具备最重要意义。这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了解,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日益非常丰富,家庭财产关系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再次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因此夫妻财产关系经常出现多元化的趋势,这与个人身份、生活、劳动不可分割的财产内容收益激增有一定的影响。成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不利于确保夫妻合法的财产收益,更进一步完备我国的家庭财产法律制度,另外,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不利于在审判实践中具体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在处置夫妻对财产权益争议时,有法可依,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益。

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姻前财产。它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前早已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即还包括一方拥有分开所有权的财产,也还包括与他人联合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和生活退休金等费用;这里面所指的是夫妻一方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当身体受到损害时,侵害人应该赔偿金的医疗费、残废者生活退休金,这些费用与个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应该归受到侵犯的个人拥有。

(三)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应该严格执行遗嘱,确认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果赠予人在赠予合约中说明将财产赠予给夫或妻一方,同所赠予的财产就应该归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据资料载有:2000年12月郑某(男)与秦某成婚。

婚后郑某的姑姑赠送给郑某一架钢琴。但郑某不讨厌音乐,根本未动过钢琴。秦某常常弹奏钢琴。秦某指出丈夫缺乏情趣、不懂生活。

而郑某指出秦某过于现代,不是理想中的妻子。双方最后协议再婚。对再婚及其他财产的处置皆无争议,但双方对成婚之一后郑某姑姑赠送给郑某的价值一万元的钢琴归属于产生分歧。秦某指出这架钢琴尽管是郑某姑姑给郑某的,但是在婚后给的,所以不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公平拆分。

郑某指出尽管钢琴是在婚后获得的,但是钢琴是姑姑赠予自己的,所以不应科个人财产,秦某无权拆分。笔者指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并界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还包括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拒绝接受赠予的财产。

当然如果赠予人在赠予合约中具体回应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就应归一方所有。本案郑某的姑姑并未具体将钢琴只是赠予郑某,所以钢琴不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在拆分财产时,不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不利于生产及生活的原则,钢琴归秦某所有更为慎重。

当然秦某不应给与郑某一定价值的补偿。(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好衣物、帽、化妆品等,但贵重金银首饰不属于生活用品,不是一方特有的财产。(五)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是指比如一方取得的有纪念意义的奖章、奖品等。

誓约夫妻财产制 誓约夫妻财产制为是比较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是依据有所不同的再次发生原因做出的区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获得的财产的归属于、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中止后的财产拆分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限于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权原则在婚姻法中的秉持和反映。誓约的内容,《婚姻法说明(二)》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不作如下誓约: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联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联合所有。

誓约的财产范围,还包括婚前和婚后获得的各种财产。誓约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行书面形式。誓约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需不具备民事法律不道德的生效要件;合法、强迫、现实;其次,不应合乎特别法上的拒绝,如男女双方公平,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誓约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悉时,其对外具备对付的效力;否则,无对付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置财产的不道德产生约束力。

为逃废债务的欺诈誓约或协议再婚拆分财产不道德,不应被确认为违宪不道德。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确认,可融合夫妻财产誓约或协议拆分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实地考察。誓约应该使用书面形式。没誓约或誓约不具体的,限于《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的有关内容。

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誓约,对双方皆具备约束力。?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可以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联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联合所有。

誓约应该使用书面形式。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承继遗产的权利。夫妻财产制指的是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扣除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还包括财产的成立、归属于、用于、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再婚时财产的拆分制度及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为是法定财产制与誓约财产制结合。夫妻誓约财产制是指法律容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于、用于、收益和处分的事项做出的誓约,以回避法定共同财产制限于的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公民财产的日益非常丰富,夫妻拒绝用文件形式处置双方财产是很长时间的,另一方面,随着婚姻问题上的封建制度观念大大扫除,再婚仍然是悲剧,也不是丑事,离婚案渐渐激增,结婚夫妻尤其是老年人结婚也随之减少。据资料获取:结婚夫妻展开财产誓约的大约占到现有誓约财产制夫妻比例的29%,涉外婚姻和港澳台婚姻也大大激增,法律容许夫妻对财产问题展开誓约,可以照料到这方面的各种简单情况。不利于维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联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联合所有”。案例:毕某(男)与刘某婚后第三年离职。毕某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到服装做生意。

由于不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做生意无以有进展。2001年10月之后,毕某的经营正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忧风险过于大,欲于2002年1月与丈夫誓约,毕某的做生意与家庭牵涉到。

家庭的联合存款6万元仅有由刘某掌控。之后,毕某的服装全部积压,资金无法重复使用。

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偿还,但毕某都说道无力偿还债务。后杨某听闻刘某有6万元存款,因此再次明确提出偿还一事。

但毕某告诉杨某自己与妻子有誓约,自己的经营与妻子牵涉到。杨某在协议决意的情况下,诉至法院拒绝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分担偿还责任。笔者指出:只要夫妻双方的誓约合乎我国法律规定就具备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誓约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告诉该誓约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就财产关系展开誓约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再次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再次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确保交易安全性,夫妻财产誓约需为第三人所坚称或经公证的,才能再次发生对外效力。

也即第三人告诉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誓约,该誓约对第三人具备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誓约的不知情,该誓约的效力无法及于第三人。

也即债务无法由夫妻一方分担,而是由双方分担。本案中毕某与刘某的财产誓约从表面上合乎法律规定,但为回避经营中的风险,展开了财产誓约,似乎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杨某是近于不公平的。因此这一财产誓约对杨某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毕某所欠债务,应其家庭财产分担清偿责任。明确而言,夫妻誓约财产制为又分成: (1)自由选择式的誓约财产制,即当事人虽可以誓约的方式,回避限于法定财产制,但当事人仅有能再行法律确认的夫妻财产制中,自由选择其一作为其财产制。(2)自由式或独有式的誓约财产制度,即当事人可以权利誓约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要誓约的内容是有关夫妻财产关系,不违背一般的法律原则,法律就不作容许,容许当事人权利誓约,创设其财产关系的内容。(3)类似的誓约财产制,即只容许夫妻对特有财产展开誓约。

所有财产 阐述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誓约之外扣除的财产。特征 第一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能是具备婚姻关系的夫妻。违宪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无法作为其主体。

第二财产所有权的获得时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获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发给结婚证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确认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未婚一方丧生或再婚生效时起至。爱情或结婚期间,不科婚姻关系延续期间。

夫妻离婚或再婚裁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还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扣除的财产,但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誓约的除外。所谓“扣除”,是所指对财产所有权的获得,而非对财产必需实际占据。

如果婚前已获得某财产所有权(如承继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据 (如婚后遗产才拆分),该财产仍不科夫妻共同财产。忽略,如婚后获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中止前并未实际占据,该财产也科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三个特征同时不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下列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特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获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财产不应科个人财产。

如果该财产的获得权利发生于婚前,而财产的实际获得在婚后的,也科婚前财产,应届夫妻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财产拆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联合用于、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小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颇值厘清。

第一,该项规定脱胎了物权的获得时效制度,但我国现行民法尚不物权的获得时效制度,因此,该规定没法律根据。第二,该项规定没区分财产的原物与添附。

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原物未包括夫妻双方的财产投放和劳务投放,若将其转化成为夫妻婚后共计财产则有悖于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则。第三,该项规定有利于人们竖立劳动创造财富的准确观念,如果限于失当不会助长有的婚姻当事人杜绝不劳而获的思想。因此,针对实际中的问题,应当特设规定,具体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再次发生转变。

当然,当事人间另有誓约的除外。《婚姻法》修订案实施(2001年4月28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的上述规定将丧失效力。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所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退休金,是专门用作夫妻一方的化疗费用,不应科夫妻特有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疗费用的开支在前,医疗费用的赔偿金在后,而医疗费用提早开支是用夫妻共计财产缴纳的,则在医疗费赔偿金取得后,不应扣减预先缴纳的部分。遗嘱或赠予合约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承继分成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而立的遗嘱来确认继承人及遗产处置的一种承继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承继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具体登录的。

国家奠定遗嘱继承制度,是为了使公民需要充分行使对其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自由选择自己忠实可靠的遗产继承人。如果将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嘱继承的方式承继扣除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联合所有,实质上是转变了遗嘱的内容,是与《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制度、《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互为对立的,不仅违反遗嘱人的意志,而且是对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处分权的公然容许。个人财产也科如此,因此,本次《婚姻法》修改将遗嘱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特有财产。

不过本规定或许还过于完全,因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法》有关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是立法者根据在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有可能具备的意志制订的,将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一方依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变相不断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违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显有失当。夫妻一方赠与的财产,还包括受赠人拒绝接受他人赠予或拒绝接受他人个人财产扣除的财产。赠予是一种合约,赠予合约是一方(赠予人)强迫将自己所有的财物使用权地给与对方(受赠人)所有,而对方 (受赠人)也回应拒绝接受的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还包括拒绝接受个人财产扣除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赠予(还包括个人财产)的法律特征可以显现出,在赠予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予人与受赠人都是确认的,是不能替代的。赠予人所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受赠人,是由赠予人的主观意志所要求的;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只赠予给受赠人,而不赠予其他人,还包括不赠予给受赠人的未婚,都是赠予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

如果将夫妻一方赠与扣除的财产,作为夫妻共计的财产,实质上就是对赠予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处分权的一种容许或驳斥(部分驳斥亦为驳斥),是违反赠予人意志的。而这种对赠予人处分权的容许或驳斥,是没理论依据的,也是与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所以,是不合理的。本项明确规定,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颇值赞成。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备严苛的个人性质,不应科夫妻特有财产,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将之视作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本次修改只是对司法实践中的更进一步证实。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一个较为灵活性的规定,以便《婚姻法》更佳地适应环境变化着的形势。

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双方因成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

主要还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这种财产关系不能因成婚而再次发生,因未婚丧生或再婚而中止。在有所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规定差异相当大。

中国实施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夫妻财产关系制度。联合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是婚后扣除联合制,我国习惯上称作夫妻共同财产制。

它是所指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扣除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誓约外,皆为夫妻联合所有,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公平地拥有占据、用于、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互相抚养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遵守抚养义务时,必须抚养的一方,有拒绝对方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互相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具备法律强制性,无论就财产的归属于做出怎样的规定,都无法减免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是互相的,一方不遵守抚养义务时,必须抚养的另一方,有权经过调停或诉讼程序,拒绝对方履行义务。对拒绝接受遵守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国法律皆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夫应各有不同社会地位、财产及收益能力抚养其妻。如夫无法抚养自己者,妻应依夫妻负起互相抚养的义务,按其财产及收益能力给与夫社会地位非常的抚养。

《瑞士民法典》第159条规定:两未婚需互相协力,维持联合生活之快乐……并为造福之义务。东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典,除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外,还规定夫妻一方不遵守其义务时,他方有拒绝对方保险费扶养费的权利,以确保夫妻抚养义务的构建。可见,在未婚互相抚养上,各国的法律都是完全一致的。

继承权 夫妻互相拥有继承权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一种财产权利,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地位公平的一个最重要标志。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施“父死子时隔”的承继制度,妻在承继问题上正处于无权地位。

在明、清律条规定:妇人之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需凭族长酌昭穆非常之人嫡长子。

其再嫁者,夫家财产及原先妆奁,并以前夫之家居多。新中国正式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奠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在承继问题上,彻底改变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承继制度,在法律上彰显女子与男子同等顺序继承权。1985年通过继承法将未婚与子女,罗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984年婚姻法和2001年改动后的继承法皆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承继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受到严苛的法律容许。其法律的依据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抚养关系。

世界各国对法定继承范围的界定皆是创建在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基础上的。现代世界的法律趋势开始突破几乎以血缘关系与婚姻关系作为确认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传统框架,开始 将抚养作为确认继承人范围的重要依据之一。

我国《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丧生后,另一方结婚的,有权处分所承继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预。根据该规定,再婚妇女有带产改嫁的权利。“倒插门”的女婿在妻子丧生后有带产结婚的权利。

据资料获取:王某(女)结婚老伴去世旋即就因承继问题和时隔子女闹矛盾。老伴和她再行婚后从单位买下一套房改房,时隔子女以有父亲的遗嘱赠予他们为由,拒绝她解散房子。老人说道,自己1993年前和一位姓张的老人结婚。她有一个儿子,张老头有一子一女,在他们结婚时都成年了。

再行婚后,她仍然勤勉照料老伴,两人的晚年生活有滋有味;她和时隔子女们的关系也仍然很好。在此期间,她老伴的单位房改,他们出售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老伴卸任后,每月的退休金相当可观,生活很富裕。但不久前,老伴因病不清领,由此引起了房产纠纷。

老人的时隔子女寻找老人,说道他们的父亲尚存遗嘱,父亲死后,单位房改的房子归他们所有。时隔子女还以此为由,拒绝老人搬离此刻寄居的房子到她自己的儿子处居住于,房子由他们承继。

笔者观点:如果按照法定继承,对于死者的遗产,老人将再行分给一半,然后再行和其他继承人分剩下的一半,这似乎对老人是不利的。但如果死者生前有遗嘱,并将房产全部赠予他人,这份遗嘱也是部分有效地的。因为,这份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死者不能处分他所有的部分,而无法将老人享有的部分赠予他人。

因此,老人的时隔子女拒绝老人的搬离房子于法无据。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夫妻遗产继承权上丈夫高于妻子。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否认了夫妻公平的继承权。以未婚否有继承权为标准可以分成两种法律主义:一是将未婚作为独立国家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二是将未婚作为随从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联合参予承继,按法定比例分配遗产。

以未婚继承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成2种法律主义;一是未婚拥有遗产的所有权;二是拥有遗产的用益物权或债权,以符合存活方的生活必须。依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夫妻遗产继承权采行了独立国家顺序的法律主义和获得遗产所有权主义。

处理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承继或赠予扣除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该归联合所有的财产,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应该首先与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家庭共同财产为全体家庭成员共计。

夫和妻作为家庭成员,也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主体,可以依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所占到的份额。在大家庭里,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是十分显著的。在核心家庭里,家庭共同财产中如无子女不应拥有的权利,实际是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他家庭的财产为其本人所有,如父母的财产、兄弟姐妹的财产和子女的财产等。对归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夫妻不应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交由管理。夫妻共同财产以实施誓约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联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联合共计。

誓约应该使用书面形式。没誓约或誓约不具体的,限于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誓约,对双方都具备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誓约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告诉该誓约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对于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婚前财产公证,在客观上确认具体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个人财产的界限,增加了财产纠纷,虽然从道德层面上看,它使婚姻更为侧重金钱与财产,为脉脉温情的爱情婚姻罩上了一层冰冷的面纱,但它却是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就是具体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增加了再婚时的财产纠纷,只要不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再婚权),一般指出是有效地的。

对于以夫妻个人财产对付债权人债权的,以第三人告诉该誓约不尽相同,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样规定,目的在于避免“假离婚”,以伤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不道德的再次发生。《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退休金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规定;(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

”历史沿革 古代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确保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行的主要方式乃是维持家庭财产的整体、原始、如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因此,我国古代实施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计制度,并没独立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1930年发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规定以牵头财产制作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其主要内容为:除特有财产外,成婚时归属于夫妻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延续中夫妻所获得之财产为牵头财产,由夫管理并开销管理费用;妻对于本人之原先财产保留所有权,但夫拥有用益权以及不动产的所有权;夫对于妻之原先财产为处分时自荐得妻之表示同意,但为管理上所适当之处分除外;牵头财产需加拆分或者妻丧生时,妻之原先财产归其本人或者由其继承人承继,如有少可知责原则要求否予以补偿。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片面确保夫方权益的不公平的财产制度。

现代 新中国正式成立后,废止了封建制度夫权,实施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妻子在财产上拥有与丈夫完全相同的权利。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公平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关于“家庭财产”的内容,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说明是:“家庭财产主要不外下列三种子:(1)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联合生活时扣除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关于这些财产的权利归属于及行使,法律说明为:“使夫妻间无论在形式上或实质上都能确实公平地联合所有与联合处置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联合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这就是说,在夫妻间实施一般联合制,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扣除财产联合行使所有权。

这种规定,一方面是“针对着中国绝大多数人作为一般通例的夫妻财产关系”,另一方面反映了“男女权利公平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公平之原则”。它的实行,对于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革命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为社会主义夫妻财产法的完备奠下了良好基础。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抵达,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适当的调整,主要是将原本的一般联合制改动为婚后扣除联合制,并容许夫妻双方展开财产誓约。

其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归夫妻联合所有,双方另有誓约的除外”。以婚后扣除联合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反映了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的特色。

首先,它承继了建国以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的基本精神,以确认共同财产制为法律原则,既便于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拒绝接受,又充份考虑到男女两性在经济收益方面的实际情况,反映了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它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扣除加以区分,证实有所不同的所有权,既体现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早已明显提高的实际,又不利于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认同与维护。第三,它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计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做到了严苛界定,加以具体区分,既填补了原《婚姻法》文字阐释上较为模糊不清的严重不足,又确认了家庭生活中各种有所不同性质财产的范围及适当的权利,更为科学、合理。

严重不足完备 但是,在20年的来的实践中,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为的规定渐渐暴露出一些严重不足:一方面是对法定财产制为的规定过分总结,只有夫妻共计财产而没夫妻特有财产,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维护过于充份;另一方面是没为夫妻财产誓约制订明确的规范,实践中缺少法律依据。这些都早已无法几乎适应环境我国经济关系发展和公民财产关系变化的实际必须。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再行一次做到了改动和补足,不但构成了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且完备了誓约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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